沪股通、深股通
沪股通、深股通
沪股通   沪港通是“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的简称,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简称“上交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简称“联交所”)建立技术连接,使两地投资者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  上市的股票。
    沪港通包括沪股通和港股通两部分。其中,沪股通,是指香港投资者委托香港经纪商,经由联交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上交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上交所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是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交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联交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联交所上市的股票。
深港通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香港证监会」)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于2014年4月10日发出联合公告,原则上批准开展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沪港通」)。
    在沪港通项目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建立了市场间买卖盘传递技术设施,从而让各自市场的投资者能够买卖对方市场的合资格证券。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香港结算」)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结算」)将负责为各自市场参与者及投资者透过沪港通进行的交易提供结算与交收、存管及代理人等相关服务。
    沪港通是内地与香港两地市场合作的一项重大突破,对香港和内地均具有重要意义。其首次为跨境人民币流动提供了一个可行、可控并具可扩容性的渠道,亦吸引了更为广泛的投资者参与其中,为内地资本账户的进一步开放及人民币国际化铺平了道路。另一方面,香港亦将因此获得市场资金流动性的提升及离岸人民币业务的扩展,并可再次巩固其作为“让世界走进中国,让中国走向世界”的重要门户的角色。
    沪港通的设计遵循几个主要原则,即:确保两地市场毋须对其监管架构作出重大改动、跨境资金有序可控以及互联互通模式具可持续性并可进一步扩展至其他市场及╱或资产类别。沪港通已于2014年11月17日推出,有关详情可于港交所网页查阅。
    2016年8月16日,香港证监会与中国证监会发表另一联合公告,原则上批准深圳与香港建立股票市场交易互联通机制,以及批准实时取消沪港通下的总额度。
为何参与沪港通及深港通    沪港通及深港通将为香港资本市场创造继 20  年前内地公司赴港上市风潮之后的又一历史发展契机。连同现行的 QDII、QFII 及 RQFII  计划,沪港通及深港通首次为更为广泛的投资者提供了一个可行、可控并具可扩容性的渠道直接进入内地及香港市场参与投资。沪港通及深港通预期将可同时吸引内地及国际投资者,提高香港市场的资金流动性。
    沪港通及深港通的创新之处在于两地市场的参与者将能够以低成本交易对方市场上市的股票:
   (a) 不改变现行市场架构;
   (b) 在港的市场参与者可利用其现有的香港交易所参与者身份透过市场间买卖盘传递技术买卖上交所/深交所上市  A股,而无须与其他机构建立额外的关系;
   (c) 两地结算所担任中央结算对手(「中央结算对手」),确保跨境结算及交收风险得以受控;
   (d) 可与 QDII 或 QFII 等其他计划共存,市场参与者将可受惠于其中的价格竞争。
交易种类   沪股通 - 通过沪股通可购买上证180 指数、上证380  指数成分股以及同时于联交所及上交所上市之公司的A 股(但不包括被上市风险警示及并非以人民币买卖的股票)
    
    深股通 -  通过深股通可购买市值60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深证成份指数和深证中小创新指数的成份股,以及同时于联交所及深交所上市之公司的A 股(但不包括被上市风险警示及并非以人民币买卖的股票)。
    
    *合资格股票将不时更新并以香港交易所公布为准  (http://www.hkex.com.hk/chi/market/sec_tradinfra/chinaconnect/EligibleStock_c.htm
   
  税收政策关于深港通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详见文件《关于深港通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