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披露声明

風險披露聲明

 

證券交易的風險

證券(包括但不限於債券或於單位信託基金,共同基金或其他集合投資計畫所持有的利益)價格有時可能會非常波動。同時,證券價格可升亦可跌,及甚至變成毫無價值。買賣證券未必一定能夠賺取利潤,反而可能會招致損失。

期貨及期權交易的風險

買賣期貨合約或期權的風險可以極大。在若干情況下,客戶所蒙受的損失可能會超過最初存入的保證金數額。即使客戶設定了備用指示,例如止蝕限價等指示,亦未必能夠避免損失。市場情況可能使該等指示無法執行。客戶可能會在短時間內被要求存入額外的保證金。假如未能在指定的時間內提供所需數額,客戶的未平倉合約可能會被平倉。然而,客戶仍然要對客戶的帳戶內任何因此而出現的短欠數額負責。因此,客戶在買賣前應研究及理解期貨合約及期權, 以及根據本身的財政狀況及投資目標,仔細考慮這種買賣是否適合客戶。如果客戶買賣期權,便應熟悉行使期權及期權到期時的執行方式,以及客戶在行使期權及期權到期時的權利與責任。

槓桿式外匯交易風險

槓桿式外匯交易的虧損風險可以十分重大。客戶確認並同意所蒙受的虧損可能超過客戶的最初保證金款額。即使客戶定下備用交易指示,例如「止蝕」或「限價」交易指示,亦未必可以將虧損局限於客戶原先設想的數額。市場情況可能使這些交易指示無法執行。客戶可能被要求一接到通知即存入額外的保證金款額。如客戶未能在所訂的時間內提供所需的款額,客戶的未平倉合約可能會被了結。客戶將要為閣下的帳戶所出現的任何逆差負責。因此,客戶必須仔細考慮,鑑於自己的財務狀況及投資目標,這種買賣是否適合。

買賣創業板股份的風險 

創業板股份涉及很高的投資風險。尤其是該等公司可在無需具備盈利往績及無需預測未來盈利的情況下在創業板上市。創業板股份可能非常波動及流通性很低。客戶只應在審慎及仔細考慮後,才作出有關的投資決定。創業板市場的較高風險性質及其他特點,意味著這個市場較適合專業及其他熟悉投資技巧的投資者。現時有關創業板股份的資料只可以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所操作的互聯網網站上找到。創業板上市公司一般毋須在憲報指定的報章刊登付費公告。假如客戶對本風險披露聲明的內容或創業板市場的性質及在創業板買賣的股份所涉風險有不明白之處,應尋求獨立的專業意見。

 

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或持有的客戶資產的風險

公司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或持有的客戶資產,是受到有關海外司法管轄區的適用法律及規例所監管的。這些法律及規例與《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及根據該條例制訂的規則可能有所不同。因此,有關客戶資產將可能不會享有賦予在香港收取或持有的客戶資產的相同保障。

 

提供證券抵押品等在質押的授權書的風險

向公司提供授權書容許其按照證券借貸協議書運用客戶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將客戶的證券抵押品再質押以取得財務通融,或將客戶的證券抵押品存放作為清償債務及履行其交收責任的抵押品,存在一定風險。

假如客戶的證券抵押品是由公司在香港收取或持有的,則上述安排僅限於客戶已就此給予書面同意的情況下方行有效。此外,除非客戶是專業投資者,客戶的授權書必須指明有效期,而該有效期不得超逾12 個月。若客戶是專業投資者,則有關限制並不適用。

此外,假如公司在有關授權的期限屆滿前最少14 日向客戶發出有關授權將被視為續期的提示,而客戶未能於有關授權的期限屆滿前對此種方式的授權延續提出反對,則客戶的授權將會在沒有其書面同意下被視為已續期。

現時並無任何法例規定客戶必須簽署這些授權書。然而,公司需要授權書,以便其向客戶提供保證金貸款或獲准將客戶的證券抵押品借出予第三方或作為抵押品存放於第三方等行為。公司應向客戶闡釋使用授權書的目的。

倘若客戶簽署授權書,而客戶的證券抵押品借出予或存放於第三方,該等第三方將對客戶的證券抵押品具有留置權或押記權。雖然公司須對根據客戶的授權書而借出或存放屬於客戶的證券抵押品負責,但公司的違責行為可能會導致客戶損失其證券或證券抵押品。

公司提供不涉及證券借貸的現金帳戶。假如客戶無需使用保證金貸款,或不希望本身證券抵押品被借出或被抵押,則切勿簽署上述的授權書,並應要求開立該等現金帳戶。

 

提供代存郵件或將郵件轉交協力廠商的授權書的風險

假如客戶向公司提供授權書,允許他代存郵件或將郵件轉交予協力廠商,那麼客戶便須盡速親身收取所有關於客戶帳戶的成交單據及結單,並加以詳細閱讀,以確保可及時偵察到任何差異或錯誤。

 

保證金買賣的風險

藉存放抵押品而為交取得融資的虧損風險可能極大。客戶所蒙受的虧蝕可能會超過客戶存放於有關持牌人或註冊人作為抵押品的現及任何其他資產。市場情況可能使備用交指示,例如止蝕限價指示無法執。客戶可能會在短時間內被要求存入額外的保證款額或繳付息。假如客戶未能在指定的時間內支付所需的保證款額或息,客戶的抵押品可能會在未經客戶的同意下被出售。此外,客戶將要為客戶的帳戶內因此而出現的任何短欠額及需繳付的息負責。因此,客戶應根據本身的財政況及投資目標,仔細考慮這種融資安排是否適合自己。

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買賣納斯達克-美國證券交易所證券的風險

按照納斯達克-美國證券交易所試驗計劃試驗計劃掛牌買賣的證券是為熟悉投資技巧的投資者而設的。客戶在買賣該項試驗計劃的證券之前,應先諮詢有關持牌人或註冊人的意見和熟悉該項試驗計劃。客戶應知悉,按照該項試驗計劃掛牌買賣的證券並非以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的主板或創業板作第一或第二上市的證券類別加以監管。

貨幣風險

以外幣計算的證券、債券、基金、權證及其他證券投資品、合約買賣所帶來的利潤或招致的虧損(不論交易是否在客戶本身所在的司法管轄區或其他地區進行),均會在需要將合約的單位貨幣兌換成另一種貨幣時受到匯率波動的影響。

 

關於期貨及期權買賣的額外風險披露

期貨

1.槓杆效應

期貨交易的風險非常高。由於期貨的開倉保證金的金額較期貨合約本身的價值相對為低,因而能在期貨交易中發揮槓杆作用。市場輕微的波動也會對客戶投入或將需要投入的資金造成大比例的影響。所以,對客戶來說,這種槓杆作用可說是利弊參半。因此客戶可能會損失全部開倉保證金及為維持本身的倉位而向相關企業存入的額外金額。如果市況不利客戶所持倉或保證金水準提高,客戶會遭追收保證金,須在短時間內存入額外資金以維持本身倉位。假如客戶未有在指定時間內繳付額外的資金,客戶可能會被迫在虧損情況下平倉,而所有因此出現的短欠數額一概由客戶承擔。

2.減低風險交易指示或投資策略

即使客戶採用某些旨在預設虧損限額的交易指示(市價止損限價止損指示),也可能作用不大,因為市況可以令這些交易指示無法執行。至於運用不同持倉組合的策略,如跨期馬鞍式等套利組合,所承擔的風險也可能與持有最基本的倉或倉同樣的高。

期權

3. 不同風險程度

期權交易的風險非常高。投資者不論是購入或出售期權,均應先瞭解其打算買賣的期權類別(即認沽期權或認購期權)以及相關的風險。客戶應計入期權金及所有交易成本,然後計算出期權價值必須增加多少才能獲利。

購入期權的投資者可選擇沖銷或行使期權或任由期權到期。如果期權持有人選擇行使期權,便必須進行現金交收或購入或交付相關的資產。若購入的是期貨產品的期權,期權持有人將獲得期貨倉位,並附帶相關的保證金責任(參閱上文期貨一節)。如所購入的期權在到期時已無任何價值,客戶將損失所有投資金額,當中包括所有的權利金及交易費用。假如客戶擬購入極價外期權,應註意客戶可以從這類期權獲利的機會極微。

出售(“沽出賣出”)期權承受的風險一般較買入期權高得多。賣方雖然能獲得定額權利金,但亦可能會承受遠高於該筆權利金的損失。倘若市況逆轉,期權賣方便須投入額外保證金來補倉。此外,期權賣方還需承擔買方可能會行使期權的風險,即期權賣方在期權買方行使時有責任以現金進行交收或買入或交付相關資產。若賣出的是期貨產品的期權,則期權賣方將獲得期貨倉盤及附帶的保證金責任(參閱上文期貨一節)。若期權賣方持有相應數量的相關資產或期貨或其他期權作備兌,則所承受的風險或會減少。假如有關期權並無任何備兌安排,虧損風險可以是無限大。

某些國家的交易所允許期權買方延遲支付期權金,令買方支付保證金費用的責任不超過權利金。儘管如此,買方最終仍須承受損失權利金及交易費用的風險。在期權被行使又或到期時,買方有需要支付當時尚未繳付的權利金。

期貨及期權的其他常見風險

4. 合約的條款及細則

客戶可以向替客戶進行交易的企業查詢所買賣的有關期貨或期權合約的條款及細則,以及有關責任 (例如在什麼情況下客戶或會有責任就期貨合約的相關資產進行交收,或就期權而言,期權的到期日及行使的時間限制)。交易所或結算公司在某些情況下,或會修改尚未行使的合約的細則(包括期權行使價),以反映合約的相關資產的變化。公司並不承擔由於客戶未知的規則所可能造成的交易虧蝕的責任。

5.暫停或限制交易及價格關係

市場情況(例如市場流通量不足)/或某些市場規則的施行(例如因價格限制或停板措施而暫停任何合約或合約月份的交易),都可以增加虧損風險,這是因為投資者屆時將難以或無法執行交易或平掉/抵銷倉盤。如果客戶賣出期權後遇到這種情況,客戶須承受的虧損風險可能會增加。此外,相關資產與期貨之間以及相關資產與期權之間的正常價格關係可能並不存在。例如,期貨期權所涉及的期貨合約須受價格限制所規限,但期權本身則不受其規限。缺乏相關資產參考價格會導致投資者難以判斷何謂公平價格

6.存放的現金及財產

如果客戶為在本地或海外進行的交易存放款項或其他財產,客戶應瞭解清楚該等款項或財產會獲得哪些保障,特別是在有關商號破產或無力償債時的保障。至於能追討多少款項或財產一事,可能須受限於具體法例規定或當地的規則。在某些司法管轄區,收回的款項或財產如有不足之數,則可認定屬於客戶的財產將會如現金般按比例分配予客戶。

7.佣金及其它收費

在開始交易之前,客戶先要清楚瞭解客戶必須繳付的所有佣金、費用或其他收費。這些費用將直接影響客戶可獲得的淨利潤(如有)或增加客戶的虧損。

8.在其他司法管轄區進行交易

在其他司法管轄區的市場(包括與本地市場有正式聯系的市場)進行交易,或會涉及額外的風險。根據這些市場的規例,投資者享有的保障程度可能有所不同,甚或有所下降。在進行交易前,客戶應先行查明有關客戶將進行的該項交易的所有規則。客戶本身所在地的監管機構,將不能迫使客戶已執行的交易所在地的所屬司法管轄區的監管機構或市場執行有關的規則。有鑒於此,在進行交易之前,客戶應先向有關商號查詢客戶本身地區所屬的司法管轄區及其它司法管轄區可提供哪種補救措施及有關詳情。

9. 交易設施

電子交易的設施是以計算器組成系統來進行交易指示傳遞、執行、配對、登記或交易結算。然而,所有設施及系統均有可能會暫時中斷或失靈,而客戶就此所能獲得的賠償或會受制於系統供應商、市場、結算公司及/或參與者商號就其所承擔的責任所施加的限制。由於這些責任限制可以各有不同,客戶應向為客戶進行交易的商號查詢這方面的詳情。

10.電子交易

透過某個電子交易系統進行買賣,可能會與透過其他電子交易系統進行買賣有所不同。如果客戶透過某個電子交易系統進行買賣,便須承受該系統帶來的風險,包括有關系統硬件或軟件可能會失靈的風險。系統失靈可能會導致客戶的交易指示不能根據指示執行,甚或完全不獲執行。

11.場外交易

在某些司法管轄區,及只有在特定情況之下,有關商號獲准進行場外交易。為客戶進行交易的商號可能是客戶所進行的買賣的交易對手方。在這種情況下,有可能難以或根本無法平掉既有倉盤、評估價值、厘定公平價格又或評估風險。因此,這些交易或會涉及更大的風險。此外,場外交易的監管或會比較寬鬆,又或需遵照不同的監管制度;因此,客戶在進行該等交易前,應先瞭解適用的規則和有關的風險。

 

證券的特殊產品風險披露

買賣交易所買賣之結構性產品(「結構性產品」)(例如︰衍生權證(「權證」),牛熊證)的相關風險

1.發行商失責風險

倘若結構性產品發行商破產而未能履行其對所發行證券的責任,投資者只被視為無抵押債權人,對發行商任何資產均無優先索償權。因此,客戶須特別留意結構性產品發行商的財力及信用。

注意︰香港交易所公司網站的「衍生權證」及「牛熊證」內的「發行商與流通量提供者資料」均載列「發行商之信貸評級」,顯示個別發行商的信貸評級。

2.非抵押產品風險

非抵押結構性產品並沒有資產擔保。倘若發行商破產,投資者可以損失其全數投資。要確定產品是否非抵押,客戶須細閱上市文件。

3.槓桿風險

結構性產品如權證及牛熊證均是槓桿產品,其價值可按相對相關資產的槓桿比率而快速改變。客戶須留意,結構性產品的價值可以跌至零,屆時當初投資的資金將會盡失。

4.有效期的考慮

結構性產品設有到期日,到期後的產品即一文不值。客戶須留意產品的到期時間,確保所選產品尚餘的有效期能配合其交易策略。

5.特殊價格移動

結構性產品的價格或會因為外來因素(如市場供求)而有別於其理論價,因此實際成交價可以高過亦可以低過理論價。

6. 流通量風險

聯交所規定所有結構性產品發行商要為每一隻個別產品委任一名流通量提供者。流通量提供者的職責在為產品提供兩邊開盤方便買賣。若有流通量提供者失責或停止履行職責,有關產品的投資者或就不能進行買賣,直至有新的流通量提供者委任出來止。並無保證投資者可隨時以其目標價買賣結構性產品。

 

買賣權證的一些額外風險

1. 時間損耗風險

假若其他情況不變,權證愈接近到期日,價值會愈低,因此不能視為長線投資。

2. 波幅風險

權證的價格可隨相關資產價格的引申波幅而升跌,客戶須注意相關資產的波幅。

3. 市場風險及成交額

除了決定權證理論價格的基本因素外,權證價格亦會受權證本身在市場上的供求影響,尤其權證在市場上快將售罄又或發行商增發權證時。權證成交額高不應認作為其價值會上升,除了市場力量外,權證的價值還受其他因素影響,包括相關資產價格及波幅、剩餘到期時間、利率及預期股息。

 

買賣牛熊證的一些額外風險

1. 強制收回風險

客戶買賣牛熊證,須留意牛熊證可以即日「取消」或強制收回的特色。若牛熊證的相關資產值等同上市文件所述的強制收回價/水平,牛熊證即停止買賣。屆時,客戶只能收回已停止買賣的牛熊證由產品發行商按上市文件所述計算出來的剩餘價值而剩餘價值也有機會為零。

2. 融資成本

牛熊證的發行價已包括融資成本。融資成本會隨牛熊證接近到期日而逐漸減少。牛熊證的年期愈長,總融資成本愈高。若有一天牛熊證被收回,客戶即損失牛熊證整個有效期的融資成本。融資成本的計算程式載於牛熊證的上市文件。

3. 接近收回價時的交易

相關資產價格接近收回價時,牛熊證的價格可能會變得更加波動,買賣差價可能會轉闊,流通量亦可能減低。牛熊證隨時會被收回而交易終止。由於強制收事件發生的時間與牛熊證實際停止買賣之間可能會有一些時差。有一些交易或會在強制收回事件發生後才達成及被交易所參與者確認,但任何在強制收回事件後始執行的交易將不被承認並會被取消。因此客戶買賣接近收回價的牛熊證時需額外小心。

 

買賣合成交易所買賣基金(ETFs)的風險

有別於傳統型交易所買賣基金,合成ETFs並非買賣相關基準的成分資產,一般都是透過金融衍生工具去複製相關基準的表現。投資合成ETFs涉及高風險,並非人皆適合,客戶買賣合成ETFs前必須請楚明白及考慮以下的風險:

1. 市場風險

交易所買賣基金主要為追蹤某些指數、行業/領域又或資產組別(如股票、債券或商品)的表現。客戶會承受ETFs相關指數/資產有關的政治、經濟、貨幣及其他風險。客戶必須要有因為相關指數/資產的波動而受損失的準備。

2. 交易對手風險

若合成ETFs投資於衍生工具以追蹤指數表現,客戶除了會承受與指數有關的風險外,亦會承受發行有關衍生工具的交易對手的信貸風險。此外,客戶亦應考慮有關衍生工具發行人的潛在連鎖影響及集中風險(例如由於衍生工具發行人主要是國際金融機構,固此若合成ETFs的其中一個衍生工具交易對手倒閉,便可能對該合成ETFs的其他衍生工具交易對手產生「連鎖」影響)。有些合成ETFs備有抵押品以減低交易對手風險,但仍要面對當合成ETFs的抵押品被變現時,抵押品的市值可能已大幅下跌的風險。

3. 流動性風險

交易所買賣基金雖然在相關交易所上市買賣,但這並不保證該基金必定有流通的市場。若合成ETFs涉及的衍生工具沒有活躍的第二市場,流動性風險會更高。較大的衍生工具的買賣差價亦會引致虧損。而要提早解除這些工具的合約比較困難、成本也較高,尤其若市場設有買賣限制、流通量也有限,解除合約便更加困難。

4. 追蹤誤差風險

ETFs及相關指數的表現可能不一致。原因,舉例來說,可能是模擬策略失效、匯率、收費及支出等因素。

5. 以折讓或溢價買賣

ETFs所追蹤的指數/市場就投資者的參與設有限制,則為使ETFs的價格與其資產淨值一致的增設或贖回單位機制的效能可能會受到影響,令ETF的價格相對其資產淨值出現溢價或折讓。客戶若以溢價買入ETF,在基金終止時可能無法收回溢價。

 

買賣債券的風險

1. 信贷風險

客戶需承擔發行機構及/或擔保機構(若適用)的信用風險,他們的信貸評級如有任何變動都將會影響債券的價格及價值。如果發債機構未能如期支付本金和利息,客戶亦會遭受債券違約風險。最壞情況下,如果發債機構及擔保機構(若適用)破產,客戶可能會損失全部投資。

2. 流動性風險

債券的流動性可能有限,及可能無活躍交易,及/或沒有經紀在市場提供報價,因此:1)不可以在任何時間均能提供債券的市值及/或參考買入賣出價,因其將取決於市場的流動性;2)可能需要較長時間或無法於市場上出售債券,及3)所執行的賣出價可能與參考買入價有很大差別,對客戶不利。

3. 利率風險

債券較易受到利率波動的影響。一般來說,利率上升,債券價格便會下跌。此外,相對於年期較短的債券,年期較長的債券較易受利率波動所影響,即對利率的升跌較為敏感。

4. 市場風險

投資價值可能會因政治、法律、經濟條件及利率變化而有波動。這些變化在全部市場及資產類別上都很普遍。客戶取回的投資金額有可能少於初次投放的資金。

5. 高息債券的額外風險

5.1 高息債券一般獲評級低於投資級別/或不獲評級,信貸評級機構的評級並不保證發債機構的信貸風險狀況,但投資於高息債券可能涉及較高的違責風險;

5.2 高息債券較易受經濟週期轉變的影響。經濟下滑時,高息債券價值的跌幅往往會較投資級別債券大,債券的違責風險亦會增加。

6. 某些債券可能別具特點及風險,投資時須格外注意。這些包括:

6.1 永續性債券的風險:永續性債券不設到期日,其利息派付取決於發債機構在非常長遠的時間內的存續能力,利息或會因根據其條款及細則而有所延遲或終止。一般而言,永續性債券一般為可贖回及/或為後償債券,客戶須要承受再投資風險/或為後償債券風險;

6.2 可贖回債券的風險:某些債券有可贖回性質,發債機構可在債券到期前行使贖回權。客戶如投資可贖回債券,將可能面臨發債機構提前贖回債券的再投資風險,及客戶於再投資時可能會收到較小的孳息率;

6.3 后償債券風險:后償債券持有人在發債機構一般清盤時,其索償的次序後於其他債券的持有人,即后償債券持有人只可在其他優先債權人獲還款后才可取回本金;

6.4 附派息條件的債券:一些債券可能附有可轉變派付利息的條款,或一些債券的發債機構可在某些情況下延遲派付全部或部分利息,客戶可能無法確定將收取的利息金額及利息派付的時間;

6.5 可換股或可轉換債券風險:屬可換股或可交換性質的債券,客戶須同時承受股票及債券的投資風險。

 

投資基金的風險

1. 個別互惠基金、單位信託基金及集體投資計劃(「投資基金」)乃涉及金融衍生工具的結構性產品。投資決定應由客戶自行作出,但客戶不應投資於任何投資基金,除非中介人於銷售該投資基金時已向客戶解釋經考慮客戶的財務情況、投資經驗及目標後,該投資基金是適合客戶的。

2. 投資基金的投資涉及重大風險。本聲明不可能披露所有和你有關的涉及投資基金的相關風險。在你作出投資決策前,客戶應詳細閱讀有關投資基金的銷售文件,包括特別是風險有關部分,並確保客戶完全理解有關的投資基金的性質和投資在有關的投資基金的所有相關的風險,及願意承擔這種風險。客戶應根據自己的有關情況仔細考慮投資在有關的投資基金是否適合。如果有疑問,客戶應該獲得獨立的專業意見。

3. 投資基金並不保證達致其投資目標。投資基金的價格可升可跌,甚至可能變成毫無價值。因此,客戶可能不會從投資於投資基金中收到任何回報。過往表現數據並非未來表現的指標。

4. 通過投資於投資基金,客戶是在依賴該投資基金、基金經理、基金信託人、基金託管人及/或與投資基金掛鉤之資產之發行人之信譽及承擔其信貸風險。

5. 個別投資基金可能會運用衍生工具以達致其投資目標,這可能導致投資基金資產淨值的波幅率因而增加,或投資基金承擔大於衍生工具成本的損失的風險。

6. 個別投資基金或會投資於新興市場,該等市場可能缺乏穩定的社會、政治或經濟,亦比先進的證券市場較少政治監管、法律規例及已明確的稅法及程序。投資於該等市場或須承擔較投資於已發展市場為高的波幅。客戶應閱讀有關銷售文件,尤其任何有關投資於新興市場的風險因素。

7. 個別投資基金可能採取短倉策略,客戶須注意沽空可能涉及借款投資,因此該等投資基金相對傳統長倉投資基金有較高的投資風險。

8. 個別投資基金或會投資於股票。股票價格每日波動及可能受到不同因素所影響,例如﹕政治、經濟、公司盈利報告、人口結構趨勢及災難事件等。投資基金若投資於有關國際股票指數之衍生工具,其基金資產淨值的波動會遠大於一個對國際股票直接投資。

9. 個別投資基金或會投資於投資級別(例如:低於標準普爾BBB-級或穆迪Baa3級之債務證券)以下的高收益證券。低於投資級別的證券可能被視為投機性,以及可以包括非評級或失責證券。因此,投資於該等投資基金較諸投資於高評級但收益較低的證券具更高的信貸風險。

10. 在投資於任何投資基金前,客戶應詳細考慮根據客戶的註冊成立國家、或客戶的公民身份、居住地或戶籍的國家有可能與購買、銷售、認購、持有、轉換或出售投資基金內股份有關的法律下,客戶可能要面對的(a)可能的稅務後果,(b)法律規定,以及(c)任何外匯管制規定。

11. 資本保證/資本保值的投資基金只於到期日提供資本保證/保值。因此,在有關到期日前發生之贖回價格可能與資本保證/保值之價值大大不同。公司或任何公司的關聯人均不對該等資本保證/保值投資基金作出保證。

12. 個別投資基金沒有資本保證/資本保值。基金經理、信託人或其他相關人士均沒有義務或責任以發行價或客戶已付出的金額作為贖回投資基金股份/單位的價格,因此,客戶或會損失全部或部份所作之投資。

13. 每項投資基金的資訊及內容均源自或代表有關的投資基金及/或其基金經理所編制和發佈。個別此類資訊及內容獲豁免而不須經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預先審批,因此沒有經過其審查。

14. 客戶應注意投資於單一國家或市場須承擔潛在的集中性風險。

 

以上風險披露聲明無法揭示所有可能的風險,在開立戶口前,客戶需要謹慎考慮,並自願承擔相應的風險,公司將不承擔任何責任。